江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二章 基层人民武装部第九条有效基层人民武装部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研究提出意见,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军分区(警备区)决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