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二章 基层人民武装部第十条有效基层人民武装部的职数、职位及人员编制、选配、任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基层人民武装部专职人员的管理,实行上级军事机关和所在单位双重领导。乡(镇)、街道专职从事人民武装工作的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从事人民武装工作的人员,其工资、福利等待遇,不低于本单位同级管理人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