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以及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基层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应当确定一个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民兵、预备役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