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军队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