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军事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