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预备役工作,研究解决民兵、预备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