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民兵、预备役工作应当适应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注重质量建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