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