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对违反民兵、预备役工作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的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具体办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