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符合条件的公民拒绝、逃避参加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或者预备役登记,民兵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战备勤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义务,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