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七章 经费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预备役人员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其所在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伙食补助和往返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有关项目中开支。农村的民兵预备役人员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军事机关按照当地劳动力收入平均水平,从民兵预备役人员训练费项目中给予误工补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