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七章 经费保障第三十条有效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地方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