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军事机关应当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战备执勤,处置突发事件,做好重大活动、重要时期的安全保卫工作。

动用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战备执勤,其批准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勤务的报酬或者补助,由使用单位支付。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