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五章 军事训练和战备执勤第二十五条有效军事机关应当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战备执勤,处置突发事件,做好重大活动、重要时期的安全保卫工作。动用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战备执勤,其批准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勤务的报酬或者补助,由使用单位支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