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民兵武器弹药的配备、补充和维修统一由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负责。

民兵应急分队执行任务所需的防暴、运输、通信等装备器材,由当地人民政府配备保障;对口专业分队所需技术装备,由所在单位保障。

预备役部队武器弹药的配备、补充和维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