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民兵预备役人员平时的政治教育,应当以民兵干部、基干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官兵为重点对象。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官兵每年集中进行政治教育的时间不少于十六课时。普通民兵的政治教育,结合组织整顿、征兵和重大节日活动等时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

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期间的政治教育应当纳入训练计划,统一安排和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团分别负责对民兵、预备役部队官兵政治教育进行检查和考核。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