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三章 组织建设第十七条有效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军事机关的要求,加强基层人民武装部、民兵连(营)部、民兵活动室等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