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三章 组织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建立和执行民兵干部例会、民兵活动、武器擦拭保养等制度,对民兵组织每年必须进行一次整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