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三章 组织建设第十五条有效行政村民兵营长由所在村提名,经乡(镇)人民武装部会同有关部门考察后任命,并报上一级军事机关备案。企业事业单位民兵组织的军政主官,经当地军事机关审查合格后任命。企业事业单位民兵组织的军政主官,可以由本单位负责人兼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