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二章 基层人民武装部第十一条有效设立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经当地军事机关审查合格,按照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命后,兼任本单位人民武装部第一部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