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用节能环保方式维修机动车、处置废弃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配件采购登记制度,建立配件登记档案,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登记配件名称、规格型号、购买日期以及供应商名称等信息。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