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鼓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品牌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从事机动车维修直营连锁经营的,其总部与各网点可以在经营所在地设区的市城区或者县(市、区)范围内,共享技术负责人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大型维修设施、设备。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