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布局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并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检测场地、设施、设备,计量检测仪器设备应当经检定合格;

(三)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并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检测人员及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措施;

(五)检测工艺符合规范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