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客货运输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统一标识的专用配送车型的车辆,在城区通行、停靠、装卸作业等方面提供便利,促进城市交通物流配送业的发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4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