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客货运输第四十六条已修改从事货运经营和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规定,具有一定规模的自有车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4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