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货运经营者、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不得超载运输,未经批准不得超限运输。

重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应当配备经检定合格的称重计量设施、设备,对出场车辆装载情况称重计量,记录货物承运人、车辆装载情况等有关称重计量信息。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