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客货运输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公路超限运输相关治理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进行调查登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重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定期巡查,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重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名单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4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