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小区、开发区、城市道路和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应当将公共汽车停车场、中途停靠站、首末站等公共交通设施作为配套建设的内容,合理规划,科学设置,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公共汽车客运配套设施已建成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确定开行公共汽车客运线路。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