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设换乘系统,实现不同出行方式的衔接。

鼓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向郊区、毗邻乡(镇)村延伸。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