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客货运输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设换乘系统,实现不同出行方式的衔接。鼓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向郊区、毗邻乡(镇)村延伸。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4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