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客货运输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以及营运服务规范从事营运。因受工程建设、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影响,需要临时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和站点的,建设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报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准予调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布,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相关公交站点公告线路和站点的调整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公共汽车客运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4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