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和县级市、区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具体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

(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用农产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级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

(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食用农产品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

(六)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及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八)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九)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市容监察,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食用农产品安全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