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用农产品安全工作,把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保障食用农产品的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处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