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