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的食用农产品,是指种植、养殖、采集、捕捞而形成的,未经加工或者经初级加工,可供人类食用的产品,包括粮油、蔬菜、豆制品、瓜果、食用菌、茶叶、奶类、畜禽及其产品和水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等。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