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