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信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信息。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