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宾馆、饭店和食堂等从事饮食服务的单位应当建立采购台账。不得采购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无检疫证明的食用农产品。

举办重大公共活动、大型会议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当实行定点采购。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