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宾馆、饭店和食堂等从事饮食服务的单位应当建立采购台账。不得采购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无检疫证明的食用农产品。举办重大公共活动、大型会议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当实行定点采购。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