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台账,按照规定索取、出示、保存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疫证明等有关凭证。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