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的开办者对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制止经营者销售和转移,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