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畜禽及其产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出具检疫证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