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与加工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宾馆、饭店和食堂等从事饮食服务的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作为饲料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直接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饲料。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