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宾馆、饭店和食堂等从事饮食服务的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作为饲料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直接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饲料。

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