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与加工监督管理第十条已废止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生产技术规程、标准组织生产,按照规定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以下简称农业投入品)。蔬菜、瓜果、茶叶等食用农产品的收获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间隔期;畜禽、水产等食用农产品的出栏或者捕捞必须符合规定的休药期。鼓励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易降解薄膜等生产资料。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