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生产技术规程、标准组织生产,按照规定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以下简称农业投入品)。

蔬菜、瓜果、茶叶等食用农产品的收获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间隔期;畜禽、水产等食用农产品的出栏或者捕捞必须符合规定的休药期。

鼓励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易降解薄膜等生产资料。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