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专门委员会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