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指导和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其工作情况的汇报。专门委员会与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之间在工作运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协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