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专门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