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三十二条有效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日期、议题一般提前五天通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同时送交有关材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