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三十一条有效专门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专门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