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名称变更,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