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八条有效办理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