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七条有效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交付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综合上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交付征求意见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草案,参与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