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六条有效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意见和建议。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要求,联系安排代表视察和参加检查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